如果说是一般的侵权官司,韩俊觉得晨曦科技去跟对方打一打也没关系。
不管是哪方面的侵权,这种官司的取证过程不仅长久而且繁琐,双方扯起皮来也是个没完没了。
隐约记得当初很有名的一个案件,就是某国内汽车生产商将国外某品牌的畅销车辆模仿了个百分之九十九,如果不看车标,让用户根本分不清这车到底是国产的山寨车还是进口车。
国外厂商得知自己的产品被模仿了之后,也是提起了诉讼,但结果却是不了了之。
你说我侵权,我车头大灯的一个角度不同啊。你有办法?
即便十几年之后,类似的模仿行为也没有完全禁绝。大不了我的车不往国外卖啊。
如果是类似的官司,晨曦科技去打的话,从实际意义上来讲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至少……知名度是打出去了。加上摩音原本的品质,这种官司打起来甚至比广告的效果都要好。
不信你看看,你说我侵权,那我的东西比你好你怎么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吗?
消费者有自己辨别的能力,不管是不是侵权,只要我的东西是好的,作为消费者会选择那明显次一等级的上品吗?必然不会!
但是商业间谍案却不同。
从本质上来讲,模仿和偷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晨曦科技被冠以“通过商业间谍”来谋取对方公司核心技术的坏名声,基本可以说以后晨曦科技不用混了。
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企业愿意跟这样的公司合作。
哪怕现在晨曦科技财大气粗,沾上这样的事情也很难说的清楚,即便是打赢了官司,旁人在提起晨曦科技的时候,眼睛也会不自觉地瞟一瞟。
就像一个人,如果他的信誉破产,在社会上必然寸步难行。
或许时间会淡化一切,但在时间这几良药完全起作用之前的那种阵痛,就是苹果也扛不住,更不用说晨曦科技了。
可韩俊转念一想,又觉得这事儿处处透着古怪。
首先,商业间谍这种事情在此时国内甚至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条文,国外可能已经有了,但绝对不会很久。
其次……就算苹果要拿商业间谍说事儿,也不可能用律师函的形式来通知晨曦科技配合啊。这不是应该他们从自己内部搜集证据的吗?韩俊隐约记得美国的大型科技公司如果涉及到泄密问题,甚至都不是警方出面,而是直接上升到联邦调查局这种高度。针对的目标也不可能第一个找获益公司,而是先找到嫌疑人啊。
就算他们怀疑是晨曦科技动用了商业间谍,或者简单说就是重金收买了他们的内部人员,也不可能大张旗鼓地告诉晨曦科技,这不是打草惊蛇吗?
韩俊才不相信苹果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那么……他们发这个律师函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阿俊,你在听吗?”
韩俊这边在思考着,耿晨曦一直没听到他讲话,便问了一句。
“晨曦姐,你先等等,这事儿容我捋一捋,我先挂了,等我想明白了我再打给你,你先别急着回复他们,我觉得这事儿咱们可能着眼的方向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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