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穆的傲慢的仰靠在椅子上,露出脏兮兮的小腿,将穿着拖鞋的脚架起来,用装模作样的声音,抱怨起女文员未经过教育培训等等。葛东并不提出异议,一边适时插一句话,一边倾听。
若规慢慢坐下,自己的犹豫被葛东看穿了,他感到很惭愧。
这时,电话铃响了。丛蕾拿起听筒。若规听见她低低的说着“恩,恩”,却又按下录音键,径直朝若规这边走来。
看见丛蕾的面孔,若规产生了不快的预感。平时几乎面无表情的她,此刻眉眼上呈现出些许紧张。仅仅是转电话的话,不妨使用自动转移键,可她特地起身走过来,可见其事非小。
“若规主任,是顾客的咨询。”
“有什么困难吗?”
丛蕾有五年窗口经验,关于保险的知识,甚至比若规还多。一般的问题她自己应该就能回答。
“那人问,在自杀的情况下能拿保险金吗?”
人寿保险公司经常会接到这种电话。但是,以丛蕾的神情判断,似乎她并不认为这是个恶作剧电话。
“……明白了。我来说吧。”
见若规答应,丛蕾好像松了一口气,返回自己的座位。固定的业务和交付的工作,她们都完成的不错,但她们对某种意义上要负责的事情,却避免做出决定。因为他们被教育过,遇上这种情况,首先要获得负责职员的指示。这个结果,必然使若规他们肩负重大责任,但既然拿着一份她们无法相比的高薪,这种情况大概是理所当然的吧。
若规从桌子的抽屉里取出不对外的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本身当然是极简单的,身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谁都能够即时答复。但是,在回答的方式上,要显得郑重其事。
“喂喂,是在抱歉,让您久等了。我是若规,窗口业务的主任。”
他听见低低的、清嗓子似的咳声,对方什么也没有说,似乎是个女人。
“您要咨询什么问题?”
“我刚才说过了。”
是一种压低到几乎难以听清的沙哑的声音。对方似乎很紧张。
“保险金,在自杀时也能拿到吗?”
“我马上查一下,嗯……是哪一位亡故了呢?”
对方无言。又是清嗓子似的咳声。
“如果您手上拿着保单,能说出编号的话,我就可以查到了。”
又重复了一次。停了一下,一个女人说话了。
“没那东西就弄不清楚吗?”
“是的,因为存在可支付和不可支付两种情况。”
“有不可支付的?”
“对。”
既然谈到这里,也不是不能回答。
“顺便要提醒的,在加入保险一年内,自杀是责任免除的。”
“责任免除?”
“就是说,不能支付。”
“这是为什么?”
“在商法上,与自杀有关之事都属于责任免除的,但在保险条款上,则有个一年之内的限期。”
“我问的就是为什么要这样?”
那女人的声音显得有些冒火的样子。
“设定这种条款是出于‘人寿保险不得鼓励自杀’的考虑……”
女人又沉默了。
因自杀而责任免除的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令人头痛的部分。
如果保险的签约人或保险金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者死亡,将成为条款上的责任免除事由,得不到保险金。或可认为,出于同样的考虑,被保险者致被保险者自身死亡,即自杀,这种场合也不应支付保险金。
进一步说,如果自杀也支付保险金,结果可能鼓励了自杀。另外,企图自杀者全都在行动前买保险,即所谓“逆选择”的问题,人寿保险公司的收支情况就会严重恶化。
商法第680条也规定,“自杀、斗殴及其他犯罪、执行死刑,均为保险金支付上的责任免除事由。
然而,若站在买保险者的立场上来看,被保险者将来可能自杀的危险,与可能因为交通事故或疾病而死的危险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即使签约时根本没有自杀的念头,之后因为神经官能症等的发作而选择死的事情是有的。
若一家的顶梁柱死了,遗属的生活随即窘迫。若仅因自杀,致使遗属领不到保险金,则违反人寿保险原本的使命——保障遗属的生活。
而且,因自杀的死亡已包含在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的基础——生命死亡率中,那也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部分。也就是说,若排除这个因素,在无得益合同方面,保险公司会受到贪取不当利益的指责。
这样的理由令保险公司进退两难。现在,中国的人寿保险公司设定了在投保一年内自杀为责任免除期。这是出于这样的想法:即使最初是为自杀而投保的,但一般人在整整一年之后仍抱定去死的念头,应该是很难的吧。不过,一年为限是否真的妥当,至今仍有不少表示怀疑的看法。
“即使没有保险单据在手,只要知道顾客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也可以查到能否支付的依据。”作为若规,只能做出一副相信自杀已经发生的样子,尽量设法问出对方的姓名。
对方沉默着,喘息声隐约可闻。听筒清楚的传达了对方的紧张。
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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